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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石化、煤化工等投资项目核准条件

发布时间:2017-07-14

    日前,江苏省政府公开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其中对炼油、石化、煤化工项目等三项核准权限明确了禁止投资的范围。江苏省规定,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
    江苏省政府明确,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发利用资源。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在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方面,含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及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方面,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  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油气田集输管网)方面,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方面,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石化方面,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MDI)项目,禁止建设。(来源:中国化工信息网)